【責任部門】 | 建設和交通局 | 【主題分類】 |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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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有效 | 【發文字號】 | 寧東規發〔2021〕8號 |
【發文日期】 | 2021-11-15 |
發布機構: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發布日期:2021-11-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寧東能源化工基地(以下簡稱寧東基地)基礎設施一體化建設,管好用好公共管廊,實現公共管廊專業化、規范化管理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化工園區公共管廊管理規程》《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寧東基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述公共管廊專指管廊區域敷設管道的管架(鋼筋砼和鋼桁架)及其附屬設施,本辦法所述管道專指敷設在公共管廊上的管道。
第三條?凡在寧東基地內從事公共管廊管理、使用的單位,以及申請從事公共管廊管道敷設及其他作業的企業,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寧夏寧東公共管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管廊管理單位)為寧東基地公共管廊管理主體,負責公共管廊的建設、運營、維護及管理,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公共管廊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申請使用公共管廊并獲批準使用的單位(以下簡稱管廊使用單位),作為公共管廊使用主體,按照與管廊管理單位的安全、環保責任約定,配合管廊管理單位運營、維護及管理管廊,負責所使用管道的安全運營及日常維護,承擔所使用管道安全、環境方面的主體責任。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公共管廊及管道管理所涉及各方的安全責任,原則上依照安全管理的職責分工,以崗定責,以責論事,權責明確。
第七條?建設和交通局負責對管廊管理單位的管理、指導,以及工程項目審批管理;應急管理局負責對公共管廊區域安全的監督指導和應急狀態中的各方協調;生態環境局負責公共管廊、管道的環保監管工作,并落實園區“一企一管,雨污分流”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管廊管理單位負責公共管廊的建設、日常管理、巡檢及維護,以及對管委會出資建設的公共管道和集水池進行管理、巡檢和維護。
第九條?管廊使用單位按照設計規范設計、敷設管道,向管廊管理單位支付管廊租賃費用,并負責自用管道的安全運營、日常維護及拆除,承擔管道安全責任。
第三章 公共管廊的規劃和設計
第十條?公共管廊規劃應當遵循安全第一、節約用地和經濟合理的原則,并按照總體規劃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科學規劃。
第十一條?公共管廊宜采用地上建設。
第十二條?管廊管理單位根據寧東基地的發展,及時收集、了解企業對管廊發展的需求,結合管廊的使用情況,根據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經濟效益三統一的原則,提出管廊新建、改建和擴建方案,供管委會決策參考。
第十三條?除下列情形外,建設和交通局按照管廊專項規劃的要求,對已建設管廊的線段,不再批準管廊使用單位開挖鋪設管道:
(一)無法納入管廊的管道;
(二)管廊與外部用戶的連接管道。
第十四條?公共管廊宜與鐵路、道路等中心線平行,減少與鐵路、道路的交叉,必須交叉時應采用跨越方式,交叉角、跨越高度和跨度應符合GB50489、GB50160、GB50187和GB50316的要求。
第十五條?公共管廊與架空高壓線交叉時應在下方通過,兩者垂直間距應符合GB50061和GB50545的要求。
第十六條?公共管廊與居民區、學校等公共場所以及周邊設施的距離,應符合GB50316的要求。
第十七條?公共管廊的選線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確實無法避開的,應當采取可靠的工程處理措施確保不受地質災害影響。
第四章 公共管廊的建設
第十八條?公共管廊及附屬設施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應進行招標,擇優選擇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十九條?公共管廊的建設單位應建立公共管廊建設管理制度,對公共管廊的總體建設質量進行全過程的監督,并對總體建設質量負責。
第二十條?公共管廊的建設單位對建設所用的原材料組織進場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使用,并在建設過程中組織相關單位和主管部門對地基工程、基礎工程、上部結構和工程竣工進行驗收和備案。
第二十一條?公共管廊的地質勘探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應當按照國家現行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地質勘探,勘探單位對其提供的現場勘察數據和勘察報告的真實性及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公共管廊的施工和監理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以及經過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并對工程質量負責。
第五章 公共管廊準入及使用
第二十三條?管廊使用單位準入條件:
(一)在寧東基地工商行政部門正式注冊;
(二)所輸送介質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經管委會正式批準立項;
(三)管道項目必須報經濟發展局進行立項。管道項目原則上應與主體項目合并立項,如主體項目立項時沒有涵蓋管道項目,則應對管道項目單獨立項;
(四)按照管委會規定的建設程序,向建設和交通局申請辦理建設施工許可證與規劃許可證,并經應急管理局、生態環境局通過安全環保評估并備案;
(五)按照管廊管理單位相關要求進行管道的設計和施工;
(六)管道必須符合管廊管理單位對管道的規劃布置和設計要求。
第二十四條?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申請使用管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與管廊管理單位簽訂《公共管廊使用意向書》、管廊服務合同及管廊安全管理協議,提供企業管道詳細資料(包括管徑、運輸介質性質、管道材質、預計年輸送量、管道起止點、荷載核算書、固定點水平推力等詳細設計全套成品圖等內容)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準入條件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管廊使用單位不得擅自將管道轉讓或轉租。
第二十六條?管廊管理單位根據管廊使用單位情況,將管道輸送介質、管徑、管道長度、管道位置、管道路徑、管道材質、管道施工記錄、竣工圖、壓力管道安裝監督檢驗報告、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試運行方案、應急預案、檢測驗收記錄、維護維修、保養記錄等基礎資料收集歸檔,建立管廊使用單位檔案,管廊使用單位應當無條件提供相關資料、檔案等信息。
第六章?管道的設計及施工
第二十七條?管道的設計及施工按照國家、自治區及寧東基地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要求進行。管道的安全、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管廊使用申請(含改建、擴建的管道)獲得批準后,管廊使用單位應當將管道運輸的介質性質、管道材質、年輸送量、起止位置、公共管廊管道管位規劃和管道設計要求等相關數據提供給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組織詳細設計。
第二十九條?公共管廊上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原則上不宜安裝閥門和法蘭組。確需安裝的,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安裝針對性的檢測報警裝置
第三十條?管道的施工管理主體是管廊使用單位,管廊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專業并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規定,以及經批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并對工程質量負責。參加管道焊接、防腐、無損檢測等作業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操作資格證書并報管廊管理單位備案。
第三十一條 管道項目施工的安全責任主體是管廊使用單位,管廊使用單位負責人對管道施工安全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二條?管道項目施工前,管廊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管廊使用單位應當組織管道施工單位全體施工人員接受入場前安全施工培訓,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管廊使用單位應當為管道施工單位全體施工人員及工程購買相關保險,或要求管道施工單位為全體施工人員購買相關保險;
(三)辦理管廊區域內施工準入手續;
(四)管廊使用單位應向管廊管理單位繳納安全保證金和防損準備金。
第三十三條?公共管廊區域內管道的現場施工應符合GB50235和GB50236的要求;管道的驗收應符合GB50184的要求;屬于石油化工管道時,應符合GB/T50484和GB50517的要求;屬于長輸管道時,應符合GB50423、GB50424和GB50369的要求;涉及可燃、有毒介質的管道施工及驗收,還應符合SH3501等標準要求。
第三十四條?敷設在公共管廊上的管道均應設置色標。管道表面色和標志應符合GB7231、GB 13690和SH/T 3043以及管廊管理單位的相關要求。
第七章 公共管廊的運營及維護
第三十五條?管廊管理單位負責公共管廊的運營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管廊管理單位職責:
(一)建立健全管廊管理制度,做好管廊安全監控和巡查等安保工作;
(二)完善管廊沿線防撞措施;
(三)協調配合相關部門監督檢查管廊使用單位的巡查、施工、維護和維修情況;
(四)負責管廊的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維修,建立工程維修檔案,保證設施設備正常運轉;
(五)制定管廊安全、環保事故應急預案,報應急管理局、生態環境局備案。收集管廊使用單位制定的生產安全、環保事故應急預案,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環保事故應急演練。管廊區域發生險情時,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管廊使用單位進行搶險搶修;
(六)監督管廊使用單位在管道維護、維修作業時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制止違章作業;
(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規定,結合管道輸送物料的性質,制定管廊及管道敷設規范,最大限度降低安全和環境風險;
(八)管廊管理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和標準為巡檢人員配備個人防護、應急救援等物品。
第三十七條?后期入園企業的污水管道及配套管廊支架,由入園企業向建設和交通局提出申請,經建設和交通局批準,管廊管理單位審核符合準入條件后,由管廊管理單位負責建設,所需費用由管委會財政列支。
第三十八條?管廊使用單位是所屬管道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并履行以下職責或義務:
(一)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做好管道的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保障管道安全運行,配合管廊管理單位實施管廊區域安全管理工作;
(二)對所屬管道的監測、監控、聯鎖切斷、管理、維護、維修及安全運行負責。管道的使用和維護、檢修,應當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維護管道所產生的廢棄物應當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
(三)建立管道定期巡查記錄,記錄內容應當包括巡查人員(數)、巡查時間、地點(范圍)、發現問題與處理措施、報告記錄及巡查人員簽名等;
(四)編制實施管道維護和巡檢計劃,并接受管廊管理單位的監督檢查;
(五)在管廊區域內實施動火、射線、吊裝、高處、動土、臨時用電等作業須符合國家相關規范,并按管廊管理單位相關要求辦理作業許可備案手續;
(六)在管道投入使用前應當制定管道安全、環保應急預案,并向應急管理局、生態環境局及管廊管理單位備案;
(七)在管道投入使用前應當對有關保護措施進行安全檢查,科學制定安全使用方案,并嚴格按照方案實施。管廊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管廊上的壓力管道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使用登記;
(八)危險化學品管道試壓檢測合格半年后一直未投入使用的,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在其投入使用前重新進行氣密性試驗;
(九)對所屬管道進行統一標準化的標識(介質名稱、流向和顏色等)及編號;
(十)壓力管道的所屬管廊使用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該管道的使用手續。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在線檢驗。根據在用管道安全狀況等級情況,定期對在用管道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并且保證在公共管廊區域的抽檢點不少于該管道總長度檢測點數的同等比例,并將全面檢測報告向管廊管理單位備案。鼓勵管廊使用單位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裝備,對管道進行檢測和定期風險評估;
(十一)如改變管道輸送介質,須向行政管理部門和管廊管理單位辦理變更手續;
(十二)為保障管廊管道安全運行應履行的其他職責或義務。 ?
第三十九條?管廊管理單位的巡檢人員、值班人員應通過專項技術培訓、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上崗。
第四十條?管廊管理單位應定期向管廊使用單位報告管道運行狀態,并督促管廊使用單位及時消除隱患。
第四十一條?巡查人員發現有危害管廊、管道安全的行為時,應立即進行制止,無法處置時,應向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管廊使用單位應在每年年初向管廊管理單位提交管道的年度檢維修計劃,管廊管理單位做好準入管理和施工協調工作。
第四十三條?管廊管理單位應在公共管廊上安裝防雷裝置,并保持完好,每年至少測試一次接地電阻;應按GB50160和SH/T3097的要求對管道進行靜電接地,并定期檢測;應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安全標志;應保持應急照明系統等設備處于正常狀態,并定期檢測、維護保養,確保安全有效。
第四十四條?在公共管廊區域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任何閑雜人員不得在管廊區域內滯留,不得無故進入管廊紅線外警戒線范圍內,嚴禁在該區域內吸煙或進行其他未經批準的能產生明火的作業及活動;
(二)在管廊下不應有喬木、灌木等易燃及遮擋視線植物;
(三)管廊外緣兩側1.5米范圍內禁止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管廊兩側的架空電力線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于電桿(塔)高度的1.5倍;
(四)管廊外緣兩側3米范圍內禁止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五)凡涉及管廊外緣兩側10米范圍內的區域,需敷設管道,從事打樁、挖掘、頂進作業,建設單位必須會同施工單位制定管廊設施保護方案。未經管廊管理單位同意及未辦理相關政府許可手續,不得施工;
(六)禁止移動、覆蓋、拆除或者毀損公共管廊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四十五條?為保障管廊及其周邊區域人員的人身及相關財產安全,管廊管理單位和管廊使用單位應向具備相應資質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八章 公共管廊收費及管理
第四十六條?管廊租賃費包括管位占用費、橋架占位費和初始架接費。管位占用費以管廊使用單位入廊管道的投影面積計價,橋架占位費和初始架接費以管廊使用單位在橋架上敷設的電纜或光纜的實際長度計價。
第四十七條?管廊管理單位按照市場化原則公布管廊租賃單價,與管廊使用單位簽訂管廊服務合同,確定服務內容、質量要求和付費方式、計費周期、調價機制等事項。
第四十八條?管委會投資建設的公共管道與管廊使用單位物料傳輸管道均按照管廊租賃費向管廊管理單位支付,其中公共管道由管委會財政補貼,管廊使用單位物料傳輸管道由管廊使用單位支付。
第九章 公共管廊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條?管廊管理單位和管廊使用單位應明確安全責任和工作協調機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五十條?管廊管理單位應定期組織危害因素辨識活動。
第五十一條?管廊管理單位和管廊使用單位應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教育和培訓考核的結果。
第五十二條?管廊管理單位應對公共管廊區域運行狀況進行日常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專業性檢查和綜合性檢查,建立隱患治理臺賬,進行分類管理,跟蹤隱患整改結果。
第十章 事故應急處理
第五十三條?管廊管理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建立事故報告制度和程序。
第五十四條?管廊管理單位和管廊使用單位均應制定應急搶修管理制度和流程。公共管廊(包含公共管道、單獨敷設的未入廊管道)及附屬設施由管廊管理單位負責搶修和檢維修;公共管廊內的管道由管廊使用單位負責搶修和檢維修。
第五十五條?管廊管理單位和管廊使用單位均應配備必要的應急設施和器材,定期對應急物資進行維護性保養,使其處于完好狀態。
第五十六條?管廊管理單位和管廊使用單位均應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更新,定期組織聯合應急演練,評價演練效果以及應急預案的有效性,并持續改進。
第五十七條?公共管廊區域發生事故時,管廊管理單位和管廊使用單位須服從應急管理局統一調度,有序開展事故處理工作。
第十一章 數字化管理
第五十八條?管廊管理單位宜對公共管廊實行數字化管理,綜合利用地理信息系統等信息技術平臺,形成綜合管理系統。
第五十九條?管廊管理單位宜選擇光纖傳感系統、視頻監控和入侵報警等技術作為公共管廊的安全預警系統,減少公共管廊的風險。
第六十條?數字化管廊管理系統,由管委會統一規劃建設。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4日,本辦法由寧東管委會負責解釋。